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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和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觉得工作压力大就决定辞职,把辞职信交给经理,经理说我没做够两年就是违约要赔45天的违约金(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交离职申请并不算违约吧)但我的同事说我没做够两年,就算提前一个月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也同意了,还是得自愿放弃45天的工资和奖金,这是签合同的时候就已说明的。但我印象中没有不做够两年就得自愿放弃45天工资这一说!(劳动合同的文本我也没有)请问,公司这一做法是合法的吗?公司有权扣我45天的工资作违约金吗?我又该如何捍卫自身的利益?希望您能帮帮我该如何做,非常感谢!

其他 2012-09-18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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