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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电梯制造的外企在浙维保技术支持(工程师),劳动合同中未选择工作时间计算方式,2007/3/1入职,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在一线加班加点,公司规定法定节假日才有加班费,其它双休日和晚间都没有,2007/3/1至2009/7/1我未作加班记录,只能回忆起某些重要事件的加班情况,能有同事证明;2009/7/1至2011/6/1有原始的部分电子文档,2011/6/1至今有书面的现场人员证明,我是2009年下半年以公司内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部门经理多次反映我的加班情况,一直未有答复,直到现在该部门经理调离,我找到上级领导,答复是“我的书面加班证明无法说明具体加班时段,需要我继续提供相关证明供他们研究确定”。我无法提供,我现在要求至少应该从2010/1/1起支付加班费。我这样要求合法吗?我应当以何种方式来索取加班费?而且领导说我是技术支持,无论是否休息都要保证手机畅通,休息时间电话技术支持不算加班,这样对否?多谢!

调解 2012-09-18 1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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