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是否使用“应当明知”的推定? 2、收购四次赃物中,犯罪嫌疑人只承认最后一次有怀疑是赃物,那么前三次的收购能否认定为“收购赃物”? 3、共同盗窃的甲乙二人共盗窃五次,其余四次甲乙均是共同盗窃后共同销赃,其中一次甲事先没有和乙商量,盗窃出物品后乙才知道,乙遂开车帮助甲将赃物送至甲家。 该行为是否只能认定二人共同犯罪四次,其余那次是否应该认定乙为“转移赃物”?! 不甚感谢!

刑事辩护 2014-08-18 15: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详细点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