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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受理,两次开庭审理都是围绕买卖纠纷在进行。判决前法院没有告知当事人把案由变更为“确认合同效力”。最后孤立使用“表见代理”把合同主体都不存在、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不是依法成立的、至今不但没有得到产权共有人的追认,而且还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判成有效。这种审理和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 2012-09-22 18: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要结合你的具体案情才知道。
  •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要结合你的具体案情才知道。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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