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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的房子大概是1990年参加单位集资后居住的,当时单位只给了51%的产权归个人,到1999年时国家有文件让单位出售其余产权给个人,可单位没有按文件出售.今年涉及到拆迁,开发商给的是1:1的比例拆迁,因没有办理全部产权证,所以单位只给个人1:0.51,剩余的补偿由单位获得,可已经是居住了近二十年的房子,一下子就没了一半,如果入住新房还要掏许多钱,大家都承担不了,有什么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可依据,让住房归个人后再参加拆迁呢?

拆迁补偿 2009-09-13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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