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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2012年6月18日在欣文装饰公司上班,7月13号老总辞了我和杨福飞,又重新招聘了两个新员工,叫我们第二天去领工资,第二天去老板又一天拖一天。7.20号去劳动局申请,通过劳动局也没能拿到,老总一开始还接劳动局电话,后面直接不接劳动局的电话,劳动局去了他公司两次他也不再公司。请问这个要怎么办才好

其他 2012-09-24 17: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部门。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部门。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部门。
  •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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