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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愿意在用人单位所属生产经营所在地及托管公司所在地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其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一个月前,由于不服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去本公司下属的厂工作,当时,原工作被停掉,本人还提出书面的异议,单位不理睬,现在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其他 2012-09-23 2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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