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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老两个自己开锅在三儿子家做饭吃,母亲属于二儿子一个人承当养二儿子占有母亲的养老房,本来也好好的养着,但是因为三儿子家生了一个小孩没人带,三儿子就把母亲接到昆明带小孩了,二儿子就说母亲是他养,他对母亲有监护权不允许母亲去把三儿子带小孩在,但是三儿子执意要带母亲去昆明带自己的小孩,就这个原因二儿子就不养母亲了,母亲在去领三儿子小孩时候二儿子是否需要继续抚养老母亲?如果二儿子执意不养老母亲我是否能起诉二儿子要回老母亲的最后财产养老房??谢谢!!

调解 2016-08-11 21: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一、一般来说,离婚后,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监护,都有监护权,除非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二、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 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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