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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0月入矿,06年4月1日才定的书面合同,现在因工伤合同到期终止。我有入矿时缴纳押金的收据、务工证、安全工作资格证、第一次领工资的存折、银行卡、05~06年工作地的暂住证,可以据此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那时没交保险,现在能要求补交吗?计算赔偿金是能从04年开始吗?

其他 2012-10-06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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