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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1月份进入东泰实业(深圳)公司工作,2004年因苏州分公司成立需要人,我被调到苏州公司上班。当时因新公司刚成立,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差,很多同事都不愿来这边出差,我考虑到苏州离家比较近且上司也一再劝说,就答应到苏州公司工作。我于2005年3月正式加入东泰(苏州)公司工作,并从事EDM领班一职(我们公司是制造模具的),到目前为止在东泰总的算来已经连续服务了11年。现在我被公司裁员,但在算工龄进行经济补偿时,公司却不给我算我在深圳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的工龄,只给我算我在苏州公司工作4年半的工龄,加上未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共补偿我5.5个月的工资,公司的理由是我来苏州是重新入职的,而东泰(苏州)公司和东泰(深圳)公司注册的是两家公司,法人代表也是两个人!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另:我在东泰苏州公司共签过三次合同,本次合同到2011-02-28止,公司没有和我签订过永久合同)

其他 2009-08-24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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