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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按法律的规定甲与B公司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呢?甲在B公司工作期间如果符合工伤的“三工性”原则发生了人身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按工伤处理呢?或其他什么方法处理呢?假日期间给您添麻烦了,真不好意思。

其他 2012-10-08 16: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必须具体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个条件一不可,你说的工休虽说可以算工作时间,可其它二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 甲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只要能够与B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就要对甲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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