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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哥原有宅基地一处,约40平米,是生母遗留,每人约20平米。我在城镇已有住房,早已迁出农村,我那部分宅基地已没有任何房屋,也没有办理相关证明。2006年我哥打算重建,要求把我那部分的宅基地给他建房,当时我同意赠予并打印了个字据,签了名。一个月后经协商,哥哥给了我3万元现金作为补偿。现村子准备拆迁,按照现在的房价,我觉得3万元补偿太少,要求拆迁后,哥哥按拆迁补偿的标准再给我补偿费。但哥哥不愿意,说我不该反悔,且该宅基地已经不属于我的了,无权要求补偿。 请问: 1)我只签了一份字据给哥哥,该赠予是否有效?能否说该字据无效,而要求哥哥恢复原状,使得我可以在原地建房? 2)后来我收了哥哥3万元现金时,只写了收到补偿金3万元且签名,并没有写是因为宅基地转让的,则该补偿金是否会被认定为宅基地的补偿金? 3)我已经不是村民,属于城镇户口,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该宅基地是原本属于我的吗? 4)宅基地必须和房屋连结,宅基地不能单独存在吗?是否没有房屋在该处,则该处的宅基地也不再属于我,所以我无权再要求补偿呢? 请问我还可以怎样做,才能再获得补偿?

其他 2012-10-09 2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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