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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民办高校保卫处工作,工作时间是早8点至晚5点,有双休,因工作需要,每天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包括双休日和法定休假日、春节,实际从没享受过双休),值班后第二天还要正常上班。工作已有12年了,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延时工资和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的工资。从2年前开始,单位开始支付给我们正常工作日值班费一天10元,双休日值班一天30元的加班工资,我们的工资是2900元/月,且值班是24小时,值完班没有休息第二天仍要继续工作,请问1、单位给的加班工资是否合法,我们能否向单位提出索要加班工资?2、以怎样的计算方式算出我们的延时加班工资?3、我们工作了12年,可以向单位索要几年的加班工资?4、我们能否以工作严重超时,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我们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2-10-11 21: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取得强制加班的证据,可以立即走人,这是强迫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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