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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去世后家里人为他的遗产分割发生了纠纷,小的舅舅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大舅舅拿出一份外公手写的遗嘱,时间是在公正遗嘱之后的。他们都说自己手拿的那份才是有效的。请问,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判断?

其他 2009-08-24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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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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