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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货运部于2012年10月11日通过睢宁一司机任**从原告处承运整体浴室一批发往郑州,价值20万元左右。但12日原告得知朱**让被告司机任树楼将货物私自运到睢宁扣住不发,已严重影响到原告信誉和郑州客户的利益。 被告朱**的理由是:今年6月26日他通过**货运公司承运的原告发往西藏林芝一批整体浴室,原告与林芝客户在货运协议中注明货到由林芝客户付清货运费全款24500元。林芝客户在原告单位时考虑到司机路途消费预付了被告朱**5000元货运费,途中由于堵车有付给了朱**3000元货运费,还剩余16500元货运费货到检查无误后再付清全款。林芝客户在验收货物后与原告共同核算损坏货物价值34000元左右,要求被告司机朱**赔偿,故司机运输费余款16500元林芝客户不认。朱**追住原告不放,非让原告出齐余款。考虑到司机长途货运的艰辛与付出,原告同意给他6500元就此了结,但被告朱**不肯,扬言“不给全款不放货,愿意怎样就怎样”。 请问律师解决此此货运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其他 2012-10-13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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