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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11岁,前天在校内间操前与几个同学玩耍打闹(此时老师不在),其中一同学(甲)取一器物圈状上带有螺丝钉.后证实为学校钢琴上一物)追打我孩子(乙),也在乙额头留下划痕,被乙夺下抛向甲,这过程无意中碰到丙(也是一起玩耍同学之一)眼部,当时眼部流血,老师打电话通知双方父母,丙方父母在外地,他姑姑和我妻子到医院去治疗,当地医院治不了派120车赶往省医院,到后省医院又对此手术无信心,又赶往北京医院.到北京已是事发第二天下午(期间费用都是由乙母亲支付)虽经及时多方转院治疗但还是伤较重致眼失明.此意外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损害赔偿费用应如何分担?

其他 2012-10-14 14: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人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学生乙是直接加害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划分根据法院认定的学校过错程序来确定。
  • 学校、甲、乙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该承担60%的责任。可到我律师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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