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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3月份我所在的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内部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我发了850元的工资,而我本来的每月工资是2400元,请问这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差额? 现在就假设是我有过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提出异议。

仲裁 2009-08-30 0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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