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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3月28号发给公司一个称单位有过错,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函,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之后就是等仲裁。单位在仲裁庭上说可以给他离职证明,但之后他都没来拿,也不问,后来单位就把它寄到对方单位去了。 现在他说,他在4月9号收到另一个公司的入职通知书,我方没有及时给他离职证明书导致他上不了班,现在要求单位赔偿他损失,请问这样合理吗? 1、离职证明书一定要交到员工手上才算吗?他自己不来拿 2、给律师函,他就能合法离职了吗?他的不来上班行为属于主动离职吗?

其他 2012-10-22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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