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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是天河区东圃镇黄村二队村民,今为我村村委近几年对我采用了男女不公平、采取排斥、歧视、欺负的态度,令我在精神上、经济上、心理上蒙受重大压力及损失;村委会领导的行为与国家颁发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相逆,违反国家法规一事特向你们反映,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纠正村委会的错误做法,还我一个公正,还我平等待遇,补偿我的经济损失。我1983年结婚,丈夫是外地人,入赘我家。所以婚后我户口一直没迁出,一直留在出生地。 1983年结婚当年,分任务田,我有一份,1984年分责任田,我有一份(合同期为15年)。1989年分活动田,我家有三份(我一份,第一、第二两个女儿各分一份),1994年分落户的田地逐渐被生产队收回征用。改为如股份和年终分红,村委会就将我与村里的人区分开来,分别等待,理由是:我丈夫是农民,我户口可以迁出,如不迁出,就按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同等对待,定股份数就定到1983年止(即我结婚当年),婚后至1994年(即入股当年)这11年就不给我股份。 我户口没迁出,当初我一直在村里耕田种菜,一直以来都交村里规定下来的任务菜。但最后在分股红这个问题上,村里就不分给我,两个小孩更没半分股红;村里只分给我24.5股,若与村里他人同等待遇的话,应分给我35股为之合理,他们无理强行削夺了我10.5股的股份,让我每年损失了好几千元,现在我有一女儿考上了中央美术学院,就每年学费都要1.5万元,沉重的经济负担让我喘不过气来,村里如此待我,请问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男女结婚后可以选择男方家住,也可以选择女方家住,男方入赘我家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村干部有什么理由要我结婚后一定要把户口从出生地迁出?

争议解决 2008-05-11 0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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