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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两人原拥有农村7架梁砖瓦房6间。房1~4砌于1985年,房5~6砌于1995年。房4与房5两山墙间留有15公分的暗伸缩缝(南北外墙看不到此两间房间之间有暗缝)。所建房均合法均有产权证。后来两人各分得三间。其中一人派得房1,2,3;另一人派得4,5,6;因房屋建造年底不同及用材不同存在一定差价,得房5,6的人出3000元补贴得房1,2,3,4的。以示公平。3000元全给了得房1,2,3的。不知怎么搞的,分房后变更后的产权证界址发生了变化。如图中红色线为新界址线。得房4,5,6的人完全不知情。在去年7月份,在未经得房4,5,6的人同意下得房1,2,3的那位把房4推倒。并按红虚线的界址翻建楼房。此事发生后得房4,5,6的将得房1,2,3的侵权行为告到法院。要求法院阻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要求得房1,2,3的将房4按原位恢复。法院予以受理。一直至今都还是没有结果,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2-10-23 0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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