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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都是同父异母关系。母亲和父亲1978年重新组成新家庭,生育了我。但哥哥姐姐们在父母结婚前就早已成家。没有和我们在一起生活过。两老辛苦一辈子,最终都以疾病不治去世了。现在留有两处房产,一处房产证名字写我母亲,另一处分别写的是父母的名字。父亲去世时没留任何遗愿,母亲病情严重,于是委托我把只写有她名字的一处房产卖给亲戚,用这钱来治病,剩下的等她走后分成10份,给哥哥姐姐们每人一份,剩下7份留给我,还留有遗嘱把现居住的房产也留给我。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哥哥姐姐们要是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分多少给他们啊?谢谢好心律师给予详细些解答。

其他 2012-10-24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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