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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0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50分被周天任(被告)驾驶小车撞上行人。(原告)受伤,事后双方交由交警处理,交警安排被告送伤者原告到医院就医。当时原告由于头晕无力由被告帮忙挂号,事后原告得知被告挂号时用的是带有草字头的连字,即(庞莲珍),而原告的名字是(庞连珍),当原告得知时,及时向院方提出错误时,医院帮忙改正过来,并盖上工章,医院说没法重打一张一样的,于是被告一直以此为由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负责支付原告全部医疗费,误工费,车费。 (状文这样)

离婚 2009-08-29 0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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