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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房子,觉得这个备注条款不合理请律师帮忙,如下: 合同到期,承租方无条件退房给出租方,超过十日不交房,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在不经承租方 同意后,可以进入房内对承租方屋内财物实施搬迁、保管及处理。造成财物损失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按合同约定退房之日起,每日60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于出租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09-08-27 1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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