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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父母提前安排在企业工作的大儿子和当时未过门的大儿媳在家免费吃住,不用上交分文工资和生活费。二女儿和小儿子与父母同在生产队务农,年底结算时,父母花四百元工分钱向生产队买了一块屋基地为大儿子建房(PS:地皮费大儿子未出分文,且建房款他们也只出了一小部分),大概三、四年之后,大儿子把该房出售,所得四千多元的房款给早已出嫁在外地的大女儿寄去一小部分外(PS:大女儿76年即离家至99年底才返家独居),其余分文未交还父母。90年,父母和小儿子共同借款又建一新房,为小儿子安家(PS:小儿子绝大多数时间与父母一起居住,一起劳动,直到09年,小儿子在家里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全部归父母收管,且建房之初,父母和姊妹均口头说明该新房的所有权归小儿子所有,直到几年前才知该新房的房管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二女儿的名字PS:该新房二女儿未出资)请问:一、父母和小儿子共建的新房是小儿子独有还是和父母、二女儿共有(PS:因为所建房屋的借款大部分是由小儿子归还和所建房屋出租的租金归还)二、大儿子现在是否有权利继承父母从60年代居住至今的老宅?三、大儿子所售的房屋款,父母、二女儿和小儿子是否有份,如有,份额均等吗?

其他 2012-10-26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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