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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为“法定间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这个‘另外’怎么解释?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再加发百分之三百,成为百分之四百吗?” 谢谢!

其他 2012-10-27 0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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