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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在一私人公司工作四个半月。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以任何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交纳社保。因我6月11日进公司上班现以正常离职。也于公司提出经济补偿。但是公司提出9-10月社保已交。意思说交了社保就等于签了合同。唯一不明白的就是;应该是签了合同公司才可以给职工购买社保才对。为什么现在公司提出交了社保就等于签了合同有法律依据吗。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前进公司承诺说适用期一个月后签劳动合同没有遵守承诺!我想知道现在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四个半月的经济补偿?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我望你们能够给与一些建议!谢谢

其他 2012-10-27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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