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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家超市上班,合同是每周工作40小时,内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我们每周是休息了一天,但是每天上班时间是8个半小时,还有一些其他的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把超市告上法庭,超市请了律师,说我们已经离职了的员工已经和超市没有任何的关系,就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告超市,而没有离职的和超市还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告超市。我们就不明白了,那我们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告超市来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啊?

其他 2012-11-05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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