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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如果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其他 2012-11-08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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