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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在一国有公司负责煤炭采购工作,对出差费用公司每月限定1万元,若有节余公司默许归部门分配。因此所有人员出差回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经我审核,由内勤会计结算。向公司报账则由内勤会计一人经办(包括节余的出差费用由内勤会计找票报账)。而结余的出差费用属于出差人员节宿、多行下来的,因此又都分给了出差人员。今因审查对这一报账方式认定为虚报冒领出差费用的贪污行为。节余的出差费用不能视为奖金性质发放。 虚报出差费用是否属于贪污行为? .本人没有以个人占有为目的,是否属于贪污? .出差人员分得的节余(虚报)的出差费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回,或属于共同贪污?敬请赐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2-11-10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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