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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将430万款从公司银行账户电汇给其岳母个人账户,其岳母再将款返回法人代表个人账户中,法人代表拿去证券公司炒股。 股东举报到经侦,但股东没有账簿(被法人代表隐匿起来了),无法司法审计,经侦认为这430万款可能是往来款,往来款(如:借款、过账款)不算公司资产,不立案,尽管这430万的确是从我公司银行账户电汇出去的!!! 问:经侦的说法是否有道理,挪用往来款,是否挪用资金罪???

刑事辩护 2012-11-14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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