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对象近期在上海找了份工作,做商场内一间服装专卖店的服务员。1200元一个月,本来说是做一休一得。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至晚上9点,每天中午和晚上各给半小时就餐时间。 但是现在更换为全月串班中午12点至晚上7点。一周安排休息一天;具体哪天休息由店里安排; 或者一天全班早8点半至晚9点,一天串班中午12点至晚上7点,一天休息。工资不变,请问这个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对象不是上海本地人

其他 2009-08-31 2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算一下是不是加班了。
  • 公司行为违法,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没有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主张加班费的。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