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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婚纱店预定了6300的婚纱照,对方只是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款凭证。但是对方在备注写了:怒不退款。并收款凭证有写,本店定金怒不退还、转让或更改他用。但是如果按照定金合同来确定关系,定金不能高于总价的20%,没有任何其他协议。且是分两次缴纳的第一次300元,第二次3000元,按照定金法应该是第一次300属于20%之内所以这300元算定金。可以不退还,之后3000元高于20%所以不能作为定金。是否可以理解为3000元应该算预付金。而非定金。且该单上只是写了收费凭证而非定金协议。我想请问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第二次3000元的钱。

其他 2012-11-09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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