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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3.2入公司,2009.4.29签了3年合同,但是,公司许诺社会保险金打入工资,但一直未落实(我也没有追究)。2012.5之后公司未给员工续签.最近,公司以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二款“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突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给我培训提高的机会,立刻离司)。请问,1.我可以得到代通知金么?2.我可以得到二倍工资么?3.我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么?4.我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款么?5.我现在想让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我入公司以来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可以么?6.我还可以享受什么权益?

离婚 2012-11-09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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