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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两种原料A、B,A原料生产A1、A2产品,B原料生产B1、B2(其中B1属免税产品),兼营免税贸易产品C,同时公司还从事资金委贷业务D(通过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收取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A、B两种原料在生产中过中还共同耗用辅料水、电等用H、K代替增值税进项税额等,A、B、C、D业务不会相互交叉,请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其他 2012-11-13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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