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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甲公司购买数台社区内自动售水机,委托甲公司代我负经营,我支付报酬。中途变更法人,委托合同改为租赁合同。我支付租金,剩余与我无关。租期至2013年底。 2012年5月合同履行中,甲公司法人出现状况,公司停摆。我提出封存财务帐,通知债权人,成立清算组。自发负责人小组不同意。我与其争辩,将我打伤。后来办公地点人去楼空。 媒体报道“甲公司内部调整,搬家,正在恢复正常。”我找到甲公司新地址,看到印甲公司子样、尚未安装的水机在办公室走廊摆放,还是原班人马,可是,企业名称却改为乙公司。乙公司不谈我水机所有权,不卖给我水机卡。目前乙公司的水机卡,与甲公司的水机卡可以在同一台水机使用。乙公司在与媒体通话录音称,他是甲公司的。可是对我说乙公司与甲公司无关;还说我是主体移位,乙公司是自救。请问我与甲公司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我怎么办?乙公司的水机卡可以在我租给甲公司的水机上使用,是否说明乙公司已经取代甲公司经营?获利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谢谢!

其他 2012-11-14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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