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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的是,我交了辞职书但他当面给撕了,到一个月后他不承认,那我要找什么证据?而且他知道我要走就要推辞发工资给我,还说如过我旷工就算自动离职,如果继续做的话,照常上班但不准接客人,我应该怎么做?

其他 2008-05-13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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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合同.
  • 你可以以快递的方式把辞职信寄过去,同时应在快递信封上注明是辞职信。
  • 你可以找人证明.
  • 你可以以快递的方式把辞职信寄过去,同时应在快递信封上注明是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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