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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一家厂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厂出土地,土地性质是这样的(市土地房屋权证的信息),2005年5月13日,填证机关:市国土资源局,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2010年12月1日(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填证机关:市国土资源局,使用权类型:转让,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现在的问题是,该土地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目前未过户到项目公司(我们房地产公司)名下,得等投入25%时才过户土地,目前房地产项目已经动工,现在就要求我们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合理! 多谢!

其他 2012-11-19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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