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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张1953年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当时是祖父在别人村子里面和一个村民买下来的250平方米地,并存有当时双方签名和代笔人的书面证明,由于买下的地无法进行耕种,后来和农业队协商,用另一处可耕种的150平方地和这250平方地进行更换(使用)。农业队后来又将这250平方地给别人使用,别人用于农活一直使用了两辈人,现在他们想用于建房,但是遭受到村民的强烈阻止。请问根据这样的情况下,一直住在城市的我能否争取得回来吗?

其他 2012-11-20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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