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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原筏头乡综合商店的职工,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就参加工作了,每月按时领取工资。到一九九二年,县劳动局成立统筹办公室,我们都参加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后由于国家政策方针的调整,综合商店的经营状况愈来愈差,单位领导叫我们自谋生活,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于身处山区,信息闭塞,再加上我们经济条件差,有两年半的时间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领导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将我们作除名处理。 后来我们当中有人接近退休年龄了,经打听才知道我们已被单位除名了。一九九九年,我们通过县供销社与县劳动保障局交涉,劳动保障局同意恢复我们的职工身份,并同意我们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到二零零零年左右,我们有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去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候被告知,工龄只能从一九九二年七月算起,之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工龄!!! 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一九九二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我们几十年的工龄不算呢???其他行业如教师、医生、公务员,他们退休后,一九九二年之前的工龄都是连续计算的啊? 请问我们的退休工龄到底该从何时算起?有这方面的政策吗?

其他 2009-09-13 1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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