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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退休返聘人員,在原單位繼續從事銷售工作。2004年底客戶倒閉,2005年1月4日立案,1月21日法院判決,3月6日申請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2005年4月22日裁定中止執行。 以前一直都沒有銷售管理制度,因這件合同糾紛,2005年2月26日,企業向全體銷售人員簽訂產品銷售承包合同,其中有二條;一因人為造成的遺失、陳欠、呆滯貨款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因承擔損失部分地10-50%,二每月結算收入的扣50%在財務部門為抵押金,期限一年。2007年2月26日,企業向全體銷售人員簽訂產品銷售承包合同,其中有二條;一因人為造成的遺失、陳欠、呆滯貨款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因承擔損失部分地30-50%,二每月結算收入的扣50%在財務部門為抵押金,期限一年。2007年8月10日企業要我簽訂2004年底客戶倒閉無法回籠的貨款50%,協議明確2007年開始扣款,我如離開企業,需一次性賠償,企業也可一次性全額主張上述款項。這協議是否有效。5年來一直未扣,這協議是否還有時效。現在我要離開企業,這協議是否具有效力。

其他 2012-11-26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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