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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1月,进入单位工作,直到11年3月才签劳动合同(之前的一年多时间,没签合同,没交社保,后来签的合同是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合同后,按南京最低基数给我交社保,没按实际工资交。12年5月我提出离职并得到公司允许,现在我想针对之前的没签合同没买社保行为提出补偿,为之后的少买社保行为提出补偿,请问可以吗?有没有超过时效?可以提出哪些补偿?

其他 2012-11-27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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