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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个师范生,于今年的7月份受聘于一间民办学校,7、8两个月都为所在的学校招生,但在8月末时,在招生回校期间,我在校车上出了意外,住了一个月的医院,出院后由于身体的问题,我就向学校请辞了。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否可以向学校追讨我上班期间的工资?因为我在出事以前没有跟学校签订合同,所以我不知道我是否可以把自己的劳动所得要回来,现在校方的态度很硬,我心里感觉委屈,所以特向律师您咨询。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其他 2012-11-27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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