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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陈某的儿子眼下几个月就要结婚了,匆忙之中选了一块地准备建房,可就当这房子刚建到一半时,有关部门却称此地为可耕地,不得建房。 据了解,此地位于集市附近,紧靠大马路,是多年的老树林,且内有坟墓,周围都是人家,距离仅一百米左右,根本不可能再用来耕地。而且此地是多年前分下来的宅基地(当时是没有宅基证的,任何凭证都没有)。 财政局带了十余人到现场要求陈某交出六千块钱才可以继续建房,否则立即拆房,陈某不同意,财政局就开始拆房了。 请问此时陈某应该怎么做才是最有效的?

行政诉讼 2009-09-06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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