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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号,王某因外出工作,把一处私房以15万元价格卖给江某,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江某先交6万元预付款,王某将房屋交给江某使用。因外出较急,约定等王某回来再办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江某再支付剩余的9万元。同年8月6号王某回来时,发现房价已涨,遂要求江某再加2万,江某不同意。于是,8月8号王某背着江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张某,并立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8月10号王某将5万元预付款(扣除1万元作房屋使用费)交还江某,并要求江某搬出其房屋,遭江某拒绝,双方遂诉至人民法院。

其他 2012-12-09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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