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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2009年8月25日到期,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包括月工资、季度奖、年终奖等几部分。我想咨询一下:我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第三季度季度奖的2/3部分(即7、8两个月份的奖金)以及2009年度年终奖的8/12部分(即前8个月的奖金),是否合理?谢谢!

其他 2009-09-04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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