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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4年12月进公司,最近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了十几名老员工,公司支付一年一个月补偿金。由于十几年公司未加工资,多数人工资只比最低工资略高些。问,我们补偿金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分段计算,2008年前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11条第2款主张补偿金呢?不知道在上海是不是适用?分段计算适用该法律条款案例北京到有一例,上海到没有找到,很奇怪。谢谢。

其他 2012-12-02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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