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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0月份确定占用我村耕地,今年11月份通过村民投票选举最终从七种方案中确立两种分配方案,一种是按现有户口人数平均分,另一种是占谁家的地补偿款给谁,最后这两种方案再进行一次投票,前后两种比例为8:1,按人均分占8,按地分配占2,要求按地分配的理由是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可30年不变的政策在我们村根本就一直没有实施,98年03年06年分别调过一次地,而且我们全村根本就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我们村新添人口几百人根本就没地,如果是按地分配的话,他们吃什么 1.请问我们的投票结果有效吗? 2.河北省有一个文件,内容是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请问对我们有效吗?因为我们村一直就没有按照国家政策土地30年不变实施过。 恳请律师解答一下,我代表我村80%村民由衷感谢

离婚 2016-09-06 1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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