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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1999年4月5日到某用人单位,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7月5日用人单位和他签订书面合同,将以前的待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合同期为一年,但仍没给他办社保缴费,2008年7月4日,用人单位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请问用人单位要给他多少哦啊经济补偿金啊?他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多少?

其他 2012-12-09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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