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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门前的道路是混合车道,我骑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正常行驶,我有路权,行人从学校出来,在不是斑马线处借道过马路,她没有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人撞车了。 2.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就是各行其道,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安全原则就是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在划分责任时,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据此,我有路权,行人是借道(不是斑马线)过马路,行人应该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的看法对吗?请教律师们,希望有详细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12-12-11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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