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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于1996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只负责了治疗,没有给与工伤的赔付。当时也未认定工伤。2009年弟弟向劳动部门申请,经天津市劳动保障部再次回复,超过工伤时限,并下达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我们准备法院起诉。律师说还要我们所属区县的劳动仲裁科的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法院才予受理。是这样吗?

仲裁 2009-09-08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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